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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组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省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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