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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省各地地段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后。

  二、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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