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水利)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补充政策明确如下:
对于设区市、县级及以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的,分别由供水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入水厂口核定取用水量。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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