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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高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抚府字〔2008〕46号)的要求,设立抚州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均简称一体化中心),并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抚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和转让)、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保有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二、一体化中心职能设置和业务征管

  (一)职能设置。一体化中心设前台业务受理窗口和后台管理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

  1、前台业务受理窗口设置建设规费“一窗式”(财政)收费窗口、财政局契税窗口、地税局窗口、国税局窗口、国土资源局窗口、房管局窗口、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工商局窗口等。主要负责业务受理、税费征缴和办证等工作。

  2、后台管理办公室设置有财政局、财政局契税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评审及信息管理岗位。主要负责评审税费、业务衔接及税源信息等税费管理工作。

  (二)征管业务。凡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业务均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具体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和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业务;

  2、房地产开发(含建筑安装)所涉及的税费业务;

  3、单位和个人自建房、政府市政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建筑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所涉及的税费业务;

  4、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业务;

  5、房地产保有所涉及的税费业务;

  6、对税费征缴异常情况处理的业务。

  三、一体化中心办事审批流程

  一体化中心办事审批实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证”的一体化服务,设立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包括办理施工许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建筑安装、房产交易(包括增量房、存量房)、房地产保有五个环节的内部循环。利用内部循环表进行联审联批,做到环环相扣,实现税费间的一体化衔接。

  (一)审批总流程

  1、申请人到相关前台窗口咨询办事程序、了解征管政策。窗口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初审,填好内部循环表送交后台管理办公室;对资料不全的,需一次性告知补正。

  2、后台管理办公室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核定应交税费金额,并在内部循环表上签字,送中心综合审签;对符合减免税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减免依据并开具减免税费证明,由负责人审核后,送中心综合审签。

  3、中心综合审签盖章后,申请人到窗口开进帐单并缴费。

  4、各项税费缴清后,申请人凭已盖一体化中心公章的内部循环表、缴费凭证、完税凭证和发票及相关资料,到窗口办证或备案等。

  (二)各环节办事审批流程

  1、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资料,前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受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以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的价款为计税依据;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以市场评估价为计税依据,如评估价低于土地基准地价,以土地基准地价为计税依据。地税局窗口根据其土地价格信息确定税种和税率,完成此环节的地方各税、费及代收的各项政府基金的征收;财政局契税窗口根据土地价格信息和税务发票核定契税税率并缴纳;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财政、地税部门提供的完税凭证、契税发票、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建房)环节:包括开发商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抚府发[ 2007]8号文《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并联审批,在缴纳完规定的建设规费后,由建设局窗口根据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提交齐全的资料先到房管局窗口核算费用。建设局、财政窗口对建筑规费进行核对;财政局契税窗口对契税的征缴进行核对,开具契税减免证明;房管局窗口根据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契税的减免证明和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单位和个人自建房等工程参照房地产开发流程执行。

  3、建筑安装(含非房屋建筑工程)环节: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并办理完施工许可证;申请人须在国税、地税窗口办理项目登记、报验登记,并按进度缴纳国、地各税及代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工程结算后即时作好税收清算工作;建设局窗口根据完税凭证、建设规费、发票、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房产交易环节:包括增量房和存量房的交易。

  (1)增量房(商品房)交易:申请人凭合同、产权移交证明书及地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材料到房管局窗口和财政局契税窗口缴纳核定好的契税和房屋维修资金、购买IC卡等费用,房管局窗口根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并存档。

  如有税费减免,申请人须到房管局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各相关部门须在内部循环表上填写税费减免金额,出具减免证明,提供减免依据,并经中心综合审签、盖章;房管局窗口根据上述资料及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办理房产证,并存档。

  (2)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申请人带好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窗口领取并填好内部循环表;地税局窗口根据交易价格,征收地方各税及代收各项政府性基金;财政局契税窗口依据核算好的房价和地税发票核定契税税率,并收缴契税。对于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并经地税局和财政局契税窗口确认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房管局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收取相关费用,并根据契税证和完税凭证、发票及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

  5、房地产保有(自营和出租)环节:申请人(个体或企业)先到房管局窗口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产生租赁的,按规定缴纳房管局窗口核定有关费用;再到工商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等;然后到地税局窗口缴纳地方各税及代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地税局窗口根据房管部门的缴费发票和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四、一体化中心信息管理

  (一)建立基础信息库。综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建设部门的项目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和规划的用地性质等相关信息建立市本级“一户式”存储基础数据库(各相关单位填报的信息表见附件)。

  (二)整合信息,控制税费源。相关部门利用“一户式”存储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填报税源、费源信息表,通过比对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由一体化中心移交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一体化中心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办事,实行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各项税费业务均在一体化中心内部进行联审联批,确保税费在一体化中心缴纳。项目资料公开传递,做到阳光操作、环环相扣。

  (二)严格实行 “五证三票”和备案管理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契证、税票、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全部纳入一体化中心管理,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体化中心专门布置专业局域网,以实行电脑开票和证件发放,切实做到以票控税、以票控费,先税费后发证,坚决杜绝中心外发证、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等行为。

  (三)严格执行税费标准。一体化税费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统一制定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各项税费,严禁收受“人情税、人情费”,坚决杜绝收入流失。

  (四)严格进行异常核查。税费管理人员对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数据与基本数据库的数据异常时,须及时填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和《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由一体化中心根据比对的异常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查找漏税漏费根源,尽快上户检查清收。

  (五)严格追究责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在工作中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一体化职责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中心要及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原单位,原派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另行委派人员。

  (六)严格查处评估违规行为。房屋中介评估机构必须以市场价值为准则,避免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对有意出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的房屋中介评估机构,一体化中心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其主管行政部门,并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略)

  1、各环节内部循环表

  2、“一户式”存储信息表

  3、一体化中心审批流程图

  4、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规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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