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基层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协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财政部门选择农村网点较多的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作为“一卡通”发放银行,对极少数未设立营业网点、又有有效金融需求的乡镇,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争取今年年底全面覆盖,对增设网点确有困难的乡镇,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通过强化服务,确保就近、及时发放到位。
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分户花名册为补贴对象建立个人帐户,并免费发放存折和银行卡,实行一户一折一号。以已办理的粮食直补存折为基础,作为“一卡通”存折,存入各项补贴资金;对于无粮食直补存折而有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其他存折的,认定其中的一个作为“一卡通”存折;对于原以现金发放而无补贴存折的及新增的补贴对象,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为其新开立存折。以上存折由乡镇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统一加盖“惠农赣字一卡通”印章,印章式样和规格附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制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向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提供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分户花名册和电子数据,并及时将资金拨至县或乡镇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开立的“财政涉农资金专户”。
四、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收到财政部门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及其发放分户花名册和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一卡通”存折,存折的摘要栏应注明资金项目简称。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代发业务办理后,在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分户花名册上加盖业务印章,交给财政部门记帐、存档。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代发业务是否成功的清单,以便农户到财政部门查询、核对。
五、乡镇财政所在确认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已正确无误存入“一卡通”存折后,应及时发放“财政惠农补贴资金通知书”告知农户,以便农户持“一卡通”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办理查询、取款等业务。
六、不慎遗失“一卡通”存折的农户,可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办理挂失补发手续时,农户除按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挂失手续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财政所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农户办好挂失补发手续后,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乡镇财政所修改农户的存折号码、存折账号等基础信息。
七、“一卡通”存折与银行储蓄存折一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存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惠农资金;未经农户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农户手中“一卡通”存折,集中到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办理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取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不得为乡镇、村从“一卡通”存折资金中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农户历史陈贷和利息。
八、省财政厅组织开发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省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开发金融软件与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之间的数据接口,实现全省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并开通免费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同时为每个乡镇以及较大的村提供银行卡的查询转帐服务特设终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九、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在“一卡通”存折发放中,不得收取农民的任何费用。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财政惠农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告知农户“一卡通”存折的正确保管和使用方法,以及存、取款等要求,使财政惠农资金改革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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