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50%,即对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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