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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景德镇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为认真贯彻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精神,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保障金专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自2017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月预缴制度,按照用人单位上月应发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申报预缴。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如实分别向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确认。

  五、用人单位申报后,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查,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预缴数据,分别作出继续预缴、一次性补清、停止预缴或办理结算退返的决定并具体落到实处。

  六、用人单位未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在职残疾人资料,但已按月预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核算,全年未达到年度实际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也应补足当年应缴纳的差额部分。

  特此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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