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增部分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准新增〈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12〕26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收取新增的20种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工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我省新增部分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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