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届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精神,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一、二、三、四、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12元、8元、5元、3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一、二、三、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具体土地等级税额表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2.靖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3.泰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4.兴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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