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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在桂林市境内从事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业务,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旅行社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旅游者支付给与该旅游行为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下称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前款所称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价外费用是指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加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的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扣除费用中的房费是指为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用;餐费是指为旅游者支付的餐饮费用;交通费是指为旅游者支付的飞机票、车船票及索道等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门票费是指为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观看演出、参加民俗风情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旅行社在核算时,要正确反映收支情况,如实归集扣除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旅行社纳税人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等款项发生在境内的,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的唯一合法原始凭证。未取得正式发票的,不得以自制票据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的凭证;

(二)旅行社支付给境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其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外方公司(组织)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三)旅行社代旅游者支付的交通费,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该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因客观原因旅游者带走交通票据导致旅行社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旅行社可根据对应的《旅游团结算明细单》(附后)附合法有效票据(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它有关资料(比如组团合同、行程、人员名单、代收票款的支付凭证等),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作为该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

(四)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团结算明细单》,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旅行社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有:旅行社自有车辆运行费用、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饮料等物品和导游(包括专、兼职导游)、司机等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

第六条 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加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的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及时按接团单位调增应税收入。

第七条 旅行社与其它为旅游者提供食、宿、行及公园景点等相关服务的企业结算往来业务时,必须索取合法有效票据作为扣除项目凭据。

第八条 实行对旅行社按每一个接团单位进行汇总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查验征收的制度。

旅行社必须真实记录经营收入和支付费用,并完整保存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涉税文书资料及票据。在每月申报纳税时,按每一个接团单位汇总(即一团一清单)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下列资料查验:

(一)《旅游团结算明细单》;

(二)与其它服务单位的结算发票(即支付给其它服务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等费用);

(三)每一个接团的有关原始资料,如合同、协议及接团传真件等;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取得的返利、佣金、折扣等)。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征收大厅设立“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对旅行社纳税申报和报验的相关资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验征收工作。即对旅行社报验的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资料进行审验,经查验后在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原件上(因客观原因旅游者带走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可在其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作营业税扣除项目”章后方可据实扣除。

第十条 旅行社在纳税申报时,所提供的报验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票据;

(二)虚假发票;

(三)与本次按团单位申报收入无关联的票据;

(四)其他与扣除项目金额无关的票据。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立案查处。

(一)提供虚假报验资料的;

(二)拒绝提供报验资料的;

(三)拒不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验的其他资料的。

第十二条 旅行社申报纳税的收入包括本办法第六条列举的收入,如纳税人隐瞒本办法第六条列举的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申报纳税的收入总额的 1 %核增其收入。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扣除项目金额占应税收入不超过85%的比例,核定旅行社的应纳税额:

(一)不能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报验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报验资料混乱或收入、扣除项目凭证残缺不全,无法进行查验征收的;

(三)申报查验的扣除项目金额占应税收入的比例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申报查验的扣除项目资料不符合一团一清单要求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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