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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河池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已过时的《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行办发〔2002〕24号)予以废止,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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