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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 〔 2011 〕 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 2 月 1 日起全部停止征收取消的 31 个收费项目。对各地各单位从 2 月 1 日至收到本通知之前已收取的 31 个收费项目的收费,请各执收单位进行统计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实无法退还给缴费人的除外),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出形式安排给执收单位,由各执收单位负责退还给缴费人。对已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出但尚未缴费的缴款通知书,各执收单位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进行取消。

二、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改革的地方,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的取消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应收费项目的取消手续,并及时通知各代收银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更换(注销) 《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更换收费公示牌(栏)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 31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工作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告。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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