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地税函〔2012〕275号)收悉。为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区地税普通发票进行简并票种并统一式样。鉴于换版后的大部分发票的规格、版式做了调整,发票印刷成本也发生了变化,经研究,对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适当下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并票种并统一式样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最终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企业需在广西地税发票上加印企业标识和发票专用章的需另外收取制版费,每批次为850元。
三、地税普通发票承印企业与自治区地税系统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