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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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