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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