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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为纳税人办理房屋备案出具证明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分局、虎门港财政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现我市对于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屋,采取先申报,待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才办理契税征收的方式处理,这样就造成部分房屋超过了房管部门规定的房屋备案时限(房管部门规定备案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0天内)。经我局与市房管局协商,凡纳税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已向财政分局申报纳税的,可由财政分局出具证明(格式见附件,请在证明及附表加盖征收章),连同契税完税凭证一并交还纳税人办理房屋备案手续。

附件:《 证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房产交易所:

我分局于 年 月 日收到契税纳税申报共 套(见附表),并于 年月 日已办理契税征收。

特此证明。


附:《 契税征收情况表》

(盖征收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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