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精神,现就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缴费工资上下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5%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工资上下限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 《关于调整江门市2010年社保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 〔 2010 〕 317 号)的规定,以江门市统计局公布 2009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25元为缴费基数计算,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在 1215 元( 2025 X 60 % )至 6075 元( 2025 x 300 % )范围内申报,低于1215元的按1215元申报,超过 6075 元的部分不计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