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提供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函
市房产管理局:
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该文已在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发布)。文中调整了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和“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该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需由贵局为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因此,为了贯彻执行好财税〔2010〕94号文,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该项政策执行时间一般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如纳税人购买的住房符合上述契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为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
三、请贵局将操作流程、文本格式、实施时间函告我局,以便我局能尽快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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