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开具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证明有关事项的函
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文中同时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 … 同时废止”。因此,对于财税〔2008〕137号文中第一条“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中规定的首次购房证明开具工作,我局提出建议如下:
一、对于在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不适应原财税〔2008〕137号文的规定,贵局可不需要为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二、对于2010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符合规定的贵局可为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