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人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6月1日起,广州市(含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文的规定重新设置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时取消与省分成设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4年5~12月及自2015年起的收入不再通过年终清算上缴省分成部分。
二、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暂按《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14]15号)执行,即按原标准下调5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由按500万元定额封顶下调至按466.67万元定额封顶(根据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定,2014年征收额二原封顶征收额4/12+原封顶征收额0.9+ 8/12)。请地税部门取消征收系统中省的分成收入设置。
三、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国内植物检疫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卫生监测费、GSP认证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已根据市有关文件停征,继续按停征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有关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地方收入问题,我市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和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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