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一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5%,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