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社会事务办(局)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09 〕 123 号,以下简称 《 通知) ) )和 《 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东财函〔 2010 〕 444 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 《 通知 》 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
其他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东财函 〔 201 的 444 号文规定申报。
所有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联合审核认定。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未获得 2008年、 2009 年、 2010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20 日前。
自 2011年起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 7 月 31 日前、若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自新成立年度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市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 7 月 31 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年检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成效。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