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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蕉华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梅市人社[2014]110号)规定,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相关险种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15年1月至6月,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下限由2139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仍按《关于申报缴纳2014社保年度保险费的通知》(梅市社保[2014]13号)规定执行。如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15年1月起,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0月调整为13元(其中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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