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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粤财法〔2014〕25号),本文件自2014.1.1日起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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