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148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粤财法[2011]9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