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分局,各镇(区)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粤财综〔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7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粤财综[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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