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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