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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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