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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75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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