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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工三矿(安太堡井工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收悉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核定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工三矿(安太堡井工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申请》(平煤办〔2010〕260号),及《关于中煤平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工三矿(安太堡井工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说明》(平煤办〔2010〕264号)文件。井工三矿的基本情况是:2006年经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正式批准立项,建设规模600万吨/年,2007年批准开工建设,2009年5月进入联合试运转,开煤煤种为长焰煤。

2009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特大型矿井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9〕23号),井工三矿当时的客观情况,符合晋财煤〔2009〕2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范围,据此,基金征收单位从2009年5月起对井工三矿按生产矿井基金征收标准进行了征收,但企业没有按要求履行正常的矿井基金缴纳标准调整管理程序。据了解造成企业没有履行正常的矿井基金缴纳标准调整管理程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即: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央企业,不属于省煤炭厅管理范围,在省煤炭厅向我厅提供的矿井名单中没有该矿井,导致2009年4月份晋财煤〔2009〕23号文件下发后,给省营、省内地方煤矿符合政策规定的矿井调整了基金缴纳标准,而没有对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工三矿调整基金缴纳标准,造成“遗漏”。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晋财煤〔2009〕23号文件规定,同意从2009年5月起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工三矿按现行基金缴纳标准缴纳基金,即:按13元/吨煤缴纳基金,2009年4月份以前仍按40元/吨煤标准缴纳基金。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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