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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市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精神,经市级审核推荐和省级复核,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以《关于报送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晋企发[2011]133号)上报了我省有关担保机构的免税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我省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由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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