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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9〕7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1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宣传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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