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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财政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基金煤种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基建矿(新建矿、改扩建矿、技改矿等非生产矿)“工程煤”及非矿井产煤基金征收标准

(一)设计产能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基建矿井“工程煤”矿井基金适用征收标准为: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1.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二)设计产能300万吨以下基建矿井“工程煤”矿井基金适用征收标准为: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三)基建矿井“工程煤”煤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载明的煤种确认。当“工程煤”煤种无法确认时,基建矿井“工程煤”基金煤种征收标准适用矿井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四)所有非矿井产煤的基金适用征收标准均为: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煤种征收标准适用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三、一口矿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基金煤种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矿井,矿井基金适用煤种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即:矿井基金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现开采各个煤种征收标准之和÷现开采煤种个数。

四、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未缴基金原煤补征标准

未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出省时,基金补征标准仍为吨煤60元。

上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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