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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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