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171号)文件,以及省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2007年煤炭市场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情况,对2008年基金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17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2008年基金征收标准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基金征收标准
根据煤种,煤质等情况,2008年对不同煤种的原煤基金征收标准进行细化,将国家规范分类的14个煤种归类于可持续发展基金规定的三大煤种中,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见附件)
二、在建矿井(基建矿、技改矿、资源整合等非生产矿井)“工程煤”基金征收标准
对工程煤不区分煤种和产能调节系数确定统一的基金征收标准,统一按吨煤20元标准,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2.0计算进行征收。
三、一口矿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基金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煤种煤炭的矿井,基金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征收标准,即:基金征收标准=现开采各个煤种征收标准之和/现开采煤种人数。
上述征收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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