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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对部分乡镇的行政区划做了较大调整,撤并了部分乡镇。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撤并乡镇原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1、撤并乡镇后,已撤销的原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暂按原征收范围征收。税额暂按"工矿区"现行适用的税额执行。

  2、根据青岛市政府青政发[1998]69号件的规定,各市政府在2001年底前提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请,并填报《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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