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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