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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佛财法[2008]3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省规定的幅度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分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为与省规定的每一土地等级适用税额保持一致,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一级暂无应税土地范围,实质上从二级起划分。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

我市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并分年调整到位,有效期5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调整方案追溯至2017年所属期的税款,对已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2017—2019年分年调整幅度分别是调整前后税额标准差额的30%、30%和40%,具体分年度调整情况如下: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2019年分年实施年税额调整表(见附件2)

附件:1、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2、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2019年分年实施年税额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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