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