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