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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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