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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对淄博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二)执行。对这次重新调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附件二;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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