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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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