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国税、地 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在依法加强企 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按预算收入级次入库方面做了大量工 作,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随着改革 的深入,所得税收入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收 入混库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 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

  各地、各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2002〕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 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规定 的分享范围、分享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库级 次缴库。

  (一)对财政部规定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跨地 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全额 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企业所得税 收入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对中央、省投资参股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企 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 库;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 营业执照的跨市、县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分 享办法比照中央和省投资参股企业办理。

  (三)对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中央、省投资参 股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 县按投资比例应分享的所得税,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 对2002年1月1日后中央、省投资新建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省与市或县按5∶5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 省级与市、县国库。企业分立、合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组 改制的企业,不作为新建企业参与分享。

  (四)对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不论企业的投资性质 和所有制形式,均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 中央和省级国库。根据财政部规定和我省的所得税收入分 享改革方案,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中 央与省分享,按中央与省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 级国库,不再纳入中国移动集团的合并纳税范围。

  (五)对中央和省投资兴建、所有权归中央和省的高 速公路及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联营和股份制,有文件 规定的除外),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相 互配合、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防止收入混库。如出现企业隶属关系、投资比例界定不清 等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界定地方分享办法和入库级次, 并会同税务部门发文明确,税务部门严格执行。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管,认真填 写税收缴款书,对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税款入库级次、 各级次分享比例,必须分栏填写,不得省略。对实行跨地 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 称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 称。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国库会计核算软件,严格按规 定的分享比例、缴库级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认真审核税 收缴款书上的各栏内容,按照预算科目、缴款级次划分各 级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对中央国库按照企业所得税分享系 数分配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省国库在收到税 款后,要及时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省级收 入入库,并通知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 系,密切关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运行情况,认真研究解 决企业所得税征收、缴库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确保企业所得税分享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 国库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依法规范进行,做到税款按时缴纳,分级准确无误。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所得税征管 情况进行检查,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规定进行 纠正,其中对2003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要抓紧办理 调库。今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 银行国库等部门,不定期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通过财政结算扣 回混库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