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4号)、《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宣政办[2008]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局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有规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款等。
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按原规定办理收支,暂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非税收入计划以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和当年变动因素核定。
第三章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关联项目经费),是指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等相应支出。此类经费按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关联项目经费核定的原则:
政府调控原则。关联项目经费参照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政府调控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核定。
工作关联原则。单位申报关联项目经费,必须是与组织非税收入密切相关的,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拟实施的工作事项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分类核定原则。关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单位工作任务、不同收入种类和不同支出项目分别核定。
第十条 关联项目经费分类。关联项目经费按其经济用途分为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事业发展性项目四大类。
成本性项目是指为取得非税收入而支付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本费、差旅费、交通费、税金、租金、学杂费、酬金、直接对培训对象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等。
解缴性项目是指根据政策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
弥补性项目是指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由取得相应非税收入作为弥补来源的经费支出。
事业发展性项目是指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前提下,用于事业发展、补充业务经费等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核定方法:
成本性项目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以非税收入计划为依据,在核定成本性项目后的余额内核定。
(一)成本性项目的核定:
1、工本费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执收工作量核定;
2、差旅费、交通费按上年为取得该项非税收入支付的费用数核定;
3、税金按相应的税(费)率核定;
4、租金按上年支出数或合同数核定;
5、学杂费等额核定;
6、培训支用的酬金、资料费和食宿费成本按上年度支出系数核定。
(二)解缴性项目的核定。解缴性项目经费按现行政策、制度确定的比例或金额核定。
(三)弥补性项目的核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缺口,按预算定额核定。
(四)事业发展性项目的核定。事业发展性项目经费视年终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分类核定。
1、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对其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超收20%以内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20%至50%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6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50%以上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5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
2、差额单位、定补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对其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余额按8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超收20%以内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8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20%至50%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50%以上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6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计划和与之关联项目经费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执行
(一)在非税收支预算下达后,关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按月均衡拨款。市非税局根据各部门、单位非税支出预算,结合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编制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将资金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集中支付总户,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计划下达单位用款指标,各单位根据市非税局核定的预算项目安排支出。
(二)关联项目经费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一)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因素使非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的,预算单位可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相应增加成本性和解缴性项目支出预算;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安排的事业发展性项目,原则上留作下一年度执行,特殊情况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二)年度没有完成收入计划的,同比例调减成本性和解缴性项目支出;同时,事业发展性项目支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减按60%安排,差额单位、定补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减按70%安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对非税收入征管、缴库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各种解缴性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联合文件。
第十七条 对在编制和执行非税收入计划及关联项目经费预算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管理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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