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税)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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