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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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