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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皖国税函〔2012〕222号)悉。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的安徽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不得在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和搭车收费。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收费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申报批准。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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