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淮北市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维护国有权益,规范企业各项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内部审计、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各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尚不具备设立独立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企业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
(二)协助企业及子企业进行有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履行职责时其他应当必备的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经过审定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开展正常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市国资委商市审计局在每年年初安排计划报市政府下达,由市审计局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出资人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情况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工作的副职)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工作的副职)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所接受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主要包括,(一)所任职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五)内部管理情况;(六)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召开座谈会或社会调查等形式搜集各种审计证据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评价并界定有关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并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具体规定见《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办发[2009]6号)。
第五章 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审计是指除上述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分立、合并、清算、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年度或任期考核目标审计等。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由市国资委根据审计业务内容,一般委托具有资质条件或相当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审计。审计截止日、审计范围、审计对象等重要审计事项由市国资委商中介机构共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专项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实施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具体审计业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对中介机构履行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种专项审计报告形成后,市国资委安排由市监察、财政、社保、国土资源、审计、房管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集中会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由中介机构调整后予以认可。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各类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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