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
评论(0)